密云

招商网

密云招商网  >  密云招商动态  >  河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河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 招商动态 |2017-05-09

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

通知

河政发〔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和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5日

河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河池市注册纳税的企业。

第二章 产业支持政策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有色金属新材料、新兴产业、名优大型优质酒、饮用水、轻工食品、糖果休闲食品、生物化工及现代生物制药、电子信息、农业机械及汽车、工程机械配件、固废利用、节能产品、丝绸纺织、新型建材、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旅游、健康养生、生态、民族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货场、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清洁能源、信息、环境保护及生态环境恢复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凡属河池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申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申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申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上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通过整合财政资金不断加大对产业园区的投入,创新产业园区建设的投融资机制,自治区安排的产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经济区产业园区加快发展,强化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推动工业集中布局、集聚增长、集约发展。

第五条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的产业进入,强化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加强企业清洁生产行为的引导和控制,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生态园区建设,保护生态空间。开采一次性资源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截止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5年内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七条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经批准利用无法植被的荒石山沟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八条 给予民办教育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九条 在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直接奖励10万元,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直接奖励20万元。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慈善、公益事业项目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及非生产性项目,在企业设立及企业经营期3年内,按企业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留成部分的50%给企业予以奖励。

第十条 在我市投资金融性企业,设立企业总部及研究开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和健康,旅游,教育等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收入3年内给予企业50%的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和落实各种招商引资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经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

第十二条 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章 土地使用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凡进入河池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原非国有土地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国有土地手续后通过上述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符合产业政策、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原则上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最低地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该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本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投资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过核实批准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可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缴纳。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1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旅游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净收益部分的50%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土地净收益部分的70%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对利用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造林种草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八条 经营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及到贫困乡进行扶贫开发所使用土地,属国有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经政府批准可由双方签订协议合作或租赁开发。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企业建设员工安居工程可在城市规划区内优先安排用地,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政策。

第二十条 享受财政扶持出让土地的监督管理。

(一)投资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投资者从获得土地之日起,因投资者原因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处理,由审批部门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批准部门批准,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三)投资者在两年内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设计规模和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土地实际价格收回。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报河池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投资者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五)享受财政扶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年内土地不得转让、出租。五年后土地发生转让、出租的,应当补交原已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

(六)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土地出让上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六章 人力资源和科技创新政策

第二十一条 引进对本市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才、学术带头人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除聘用企业给予薪酬外,市政府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自治区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2013-2015年,对上年度被评定为国家AAA级及以上景区的河池辖区内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国家AAAAA级景区的奖励10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AAAA级景区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AAA级景区的奖励10万元;2013-2015年,对上年度被评定为国家四星级及以上星级饭店的河池市中心城区内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5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10万元。奖励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本市成功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七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流程。项目储备(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项目洽谈(招商引资者、投资者)→投资者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意向书→项目论证及核实投资者(投资促进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园区、招商引资者等) →进行项目选址和考察→拟出框架性协议并征求意见→框架性协议报市政府→项目签约→投资者办理各种法定手续→项目开工。

第二十六条 按照重点项目储备、重点项目签约、重点项目落地工作机制,由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大兑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全面推进、统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严格的限时办结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申办人或企业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时,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主办人并告知申办人,由主办人员负责协助申办人完成各种办理事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简化程序,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许可或转报手续。市、县(市、区)两级投资促进部门负责从项目签约、核准、直至备案落地,对投资者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服务,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快落地进程。外来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大项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项目推进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严禁对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开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第二十九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追究制。为强化 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予以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行政机关及其机关首长、分管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员工岗前培训给予补贴。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经营期不少于5年,其再投资享受新投资企业的同等政策优惠;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

第三十二条 优惠政策兑现方式。投资企业投资额、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产值以当地统计局、税务部门确认数据为准。企业凭协议及相关票据由投资促进局统一报财政局结算。

第三十三条 外来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受苹果公司新规定影响,微信 iOS 版的赞赏功能被关闭,可通过二维码转账支持公众号。

招商热线:400-151-2002
投资指南

... 更多

投资密云
  • 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

    立即咨询
  • 企业政策

    企业政策

    立即咨询
  • 厂房仓库

    厂房仓库

    立即咨询
  • 写字楼租售

    写字楼租售

    立即咨询
  • 资金扶持

    资金扶持

    立即咨询
  • 人才政策

    人才政策

    立即咨询
  • 进入小程序找园区
    友情链接:

    朝阳区招商引资招商网    怀柔区招商引资招商网    顺义区招商引资招商网    密云区产业扶持政策

    密云土地出租出售     密云厂房出租出售     密云仓库出租出售     密云写字楼出租出售

    密云招商引资服务平台

    ×

    您好,园区招商专员为您解答园区招商政策、工业用地、厂房招商等园区招商信息,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也可直接拨打400-151-2002,由专业招商人员为您解答!

    稍后再说

    马上咨询

    电话咨询
    400-151-2002

    客服咨询

  • 注册公司政策
  • 土地厂房咨询
  • 产业扶持咨询
  • 其他相关咨询